那曲造价咨询公司、排名靠前、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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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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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简介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甲供材料的采购保管费应该怎样计取?

  答:材料费中应该包括采购保管费。对于甲供材料,由于是甲方负责采购的,这里的采购费应该归甲方所有,也就是不可以计取材料的采购费。但是一般来讲,甲供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以后,是交由施工单位进行保管的,所以保管费应该归施工方所有,也就是可以按照规定向甲方计取保管费。

  对于材料的采购保管费,各地的规定是不同的,应该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系数计算。

  某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采购保管费如下,可以作为参考。

  1. 一般建筑材料采购费为0.2%,保管费为0.3%。

  2.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采购费为0.1%,保管费为0.2%。

  3.暖卫设备采购费为0.1%,保管费为0.1%。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甲供材料的采购保管费应该怎样计取?
  答:材料费中应该包括采购保管费。对于甲供材料,由于是甲方负责采购的,这里的采购费应该归甲方所有,也就是不可以计取材料的采购费。但是一般来讲,甲供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以后,是交由施工单位进行保管的,所以保管费应该归施工方所有,也就是可以按照规定向甲方计取保管费。
  对于材料的采购保管费,各地的规定是不同的,应该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系数计算。
  某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采购保管费如下,可以作为参考。
  1. 一般建筑材料采购费为0.2%,保管费为0.3%。
  2.钢材、管材、电缆、水泥、木材采购费为0.1%,保管费为0.2%。
  3.暖卫设备采购费为0.1%,保管费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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